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劉禮)李某魁(曾用名譚某軒)系李某與譚某的婚生子,因李某與譚某感情不和于2013年7月18日離婚,雙方協議李某魁由李某撫養,譚某支付撫養費。離婚后,李某將譚某軒改名為李某魁,譚某便自2018年9月起不再支付李某魁的教育費等。李某魁為維護合法權益便向法院提起訴訟,經鶴城區人民法院主持,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要求譚某限期支付拖欠李某魁教育費、醫療費等合計18521.98元,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李某魁生活費800元至李某魁年滿十八周歲為止的民事調解。
因譚某到期未履行給付義務,且以各種理由拖欠支付,李某魁無奈于2023年12月25日申請強制執行。
受理執行申請后,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譚某送達執行通知,并依法發起財產查詢。經查詢,發現譚某名下有兩套房產。執行法官考慮到本案執行標的小、案件性質特殊等原因,便電話聯系被執行人譚某,并將其通知到法院執行局。經了解,被執行人譚某不愿支付撫養費的主要原因是李某魁改名。
執行法官告知其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,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原名,并從孩子的身心健康、成長環境等角度給被執行人譚某做思想工作。經過執行法官曉之以理、動之以情的釋法明理,最終被執行人譚某同意自愿履行至2024年2月份的生活費以及2023年12月22日前的所有醫療費和教育費,后期也會按期支付撫養費直至李某魁年滿十八周歲為止,還表示今后會履行好作為父親的責任,保護孩子健康成長。
【典型意義】
撫養孩子既是父母義務,也是責任,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。本案中,李某在離婚后未與譚某協商并隱瞞其離婚事實,將其婚生子譚某軒的姓名改為李某魁,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,在雙方不能協商的情況下,譚某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其原名,但絕不能作為拒不支付撫養費的理由。本案通過執行法官的釋法明理,最終譚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,并自愿履行父親的責任,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。
【相關法條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:“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……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:“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……”
責編:周玉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